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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代理机构严格把关,审查商标申请人营业执照

    实践中自然人提供虚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时有出现,虽有个别漏网之鱼,但工商系统已实现全国数据联网,任何人、商标局或商评委以及法院都可利用工商查询系统查证营业执照的真实性,通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程序阻止该商标的确权。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协会作为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并向社会公布。


    协会在此警示广大商标代理机构朋友们,请严格把好第一道关,切实履行好审查义务,确保客户提交的是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而不要助纣为虐,否则会使自己陷入诚信危机,损害自身企业形象,甚至面临生存发展的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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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协会会员欧林雅公司就杨某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欧林雅公司通过工商查询系统发现杨某申请被异议商标时使用的虚假营业执照,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即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历经异议、异议复审、诉讼程序,成功阻止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详见(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010号行政判决书】


    该案例也提供了解决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的一条思路,即查询该在先商标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若为虚假营业执照,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

四条第一款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法》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